内师校发〔2019〕6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党政领导主管、职能部门统筹、相关部门配合、学院主抓落实、全员参与就业”的工作机制,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激励机制,健全科学化、制度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积极自主创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二条 学校针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设立如下奖项:
(一)就业率奖;
(二)考研率单项奖;
(三)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奖;
(四)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五)创新创业工作突出贡献集体奖。
第三章 考评奖励原则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奖励,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评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考评、奖励一次,所有评定数据截止考评年度 9 月1 日。
第四章 奖励及证书发放
第四条 就业奖励的发放。初次协议就业率达到 90%以上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 70 元的标准发放;初次协议就业率达到 85%以上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 60元的标准发放;初次协议就业率低于学校初次协议就业率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 20 元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初次协议就业率低于 85%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院,按初次协议就业毕业生每生 40 元的标准发放:
(一)初次协议就业率高于学校平均就业率;
(二)初次协议就业率比上一年提高 20%以上。初次协议就业率前五名的学院授予就业率单项奖,第一名奖励 5000 元,第二名奖励 3000 元,第三至五名奖励 1000 元。
第六条 考研率居于全校前五名的学院,均可获得考研率单项奖,按一、二、三至五名分别奖励 5000 元、3000 元、1000 元。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根据学校学生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产生。学校为获得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奖的学院颁发奖牌和奖金,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一)以扣发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等方式要求学生提供就业协议、就业证明等材料的;
(二)虚报、迟报就业材料或数据的;
(三)毕业生离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
第九条 就业工作集体奖项的奖金是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也是学校“以奖代拨”向学院划拨就业创业经费的基本方式,应主要用于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开拓与就业基地建设、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支出,不得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的招待和礼品支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的奖金直接发放给获奖个人。
第十条 创新创业工作突出贡献集体奖根据学校《各学院产教融合情况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通过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产生,奖金 8000 元,学校为获得创新创业工作突出贡献集体奖的学院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就业率、考研率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以自治区教育厅 9 月 1 日就业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