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校发〔2019〕63 号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校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增强在校生分层分类职业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有效贯彻落实“三全育人”工作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特制订《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学院有关领导结合学院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构建全方位职业发展指导工作体系,持续提升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工作水平。
第二条 我校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工作,主要通过学业辅导、学涯职涯规划、就业指导服务、职业生涯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实施,培育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规划管理学业、职业生涯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学生的工匠精神和质量意识等,为学生适应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条 我校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学生为本原则。通过开展生动活泼的教学与实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学生参与体验,激发认同,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
(二)循序渐进原则。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学院办学实际以及学生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学生年级、群体特征分层分类,循序渐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发展指导。
(三)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原则。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职业理想,学会学涯职涯规划。为学生升学、就业、择业、创业提供知识、技能、心理储备指导,促进学生顺利升学、就业创业和可持续发展。
(四)协同推进原则。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应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全过程,融入课程教学、实训实习、校企合作、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和学生日常管理中,全员全程协同推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开展学业辅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结合自身特点及专业,进行学业规划与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意识与能力。
第五条 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学生认识自我,了解社会,了解专业和职业,增强职业意识,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提高职业素养的自觉性,培育职业精神;引导学生选择职业、规划职业,提高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抗挫折能力和职业转换的适应能力,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第六条 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信息、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求职技巧,疏导求职心理,促进顺利就业,并鼓励开展就业后的跟踪指导。
第七条 开展职业生涯咨询。通过一对一或小组辅导,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咨询辅导,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学院面向社会开展职业生涯咨询服务和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第八条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学生学习创新创业知识,了解创新创业的途径和方法,激发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技能。
第三章 主要途径
第九条 课程教学是职业指导的主渠道。各学院应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身心特点,在学校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基础上,采取必修、选修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开设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鼓励专业课教师参与职业发展指导教育,持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注重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行动教学等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 实践活动是职业发展指导的重要载体。各学院可通过开展实训实习以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拓展活动、企业现场参观培训、观摩人才招聘会等活动,强化学生的职业体验,提升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通过职业心理倾向测评、创新创业能力测评、自我分析、角色扮演等个性化服务,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社会,解决在择业和成长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提供有效就业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等,推荐学生进行实习和就业。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充分利用各种优质网络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业指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建立适合本专业领域需要的专业化人才就业网络平台,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 1 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本学院职业发展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兼职职业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各学院职业发展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学生的学业、职业心理和认知情况,建立学生学涯职涯规划档案,跟踪指导学生成长。
(二)根据学生职业认知水平,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教学。
(三)策划和组织开展就业讲座、供需见面会、职业访谈等活动。
(四)结合学生个性化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或小组辅导。
(五)积极参加职业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教研活动、企业实践等,及时更新职业指导信息,提高职业指导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
(六)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做好总结分析反馈,为专业设置、招生、课程改革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配合做好其他职业发展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职业发展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注重对职业发展指导教师的考核和过程性评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学院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实行两个“一把手”负责制。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的统筹管理下,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专兼职职业发展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全员参与的职业发展指导工作体系。
第十八条 职业发展指导涉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学院应主动对接行业组织、企业、家长等,协同推进职业发展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应建立职业发展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工作培训、跟踪、评价,对在职业发展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个人,应予以相应激励。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为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职业指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应拓展并用足用好校内外职业发展指导场所、机构等资源,充分利用校内外学生创新创业育人基地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实践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应将职业指导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职业发展指导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应会同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加强职业发展指导的协同育人工作,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开展职业发展指导研究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发展指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应实施细则。